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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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返还9,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8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万元; 六、驳回山西共合创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800元,由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0,900元,由山西朔州山阴酉宜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1,600元,由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