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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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46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60532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元。 四、岢岚县远通运业信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8604.4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7元,由岢岚县远通运业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根椐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