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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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2199976Q214043304454)合法有效; 二、原、被告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2199976Q314042274431)合法有效; 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县支行借款本金324,577.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从2018年1月22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7.00元,由被告***、***承担;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