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马信用社
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抚县农信联借字【2015】J100023号《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抚县农信联保字【2015】第B100023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算至给付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4.00元,由被告***、辽宁巨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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