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市丰民农机有限公司 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萍乡市丰民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及违约金11400元; 二、萍乡市丰民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00元; 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中联重机浙江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萍乡市丰民农机有限公司负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