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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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 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 济宁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21日利息人民币11667.77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按时还清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5.8725%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78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的债务,以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24831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揭阳市味精厂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6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共人民币52763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