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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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向原告***计付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5.4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4165.4元(原告已预交4165.4元),由原告负担88.4元、被告负担407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407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