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共同计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96.36元、财产保全费1985.45元,合计7681.81元(原告已预交7681.81元),由原告负担1475.31元、两被告共同负担6206.5元,两被告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6206.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