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97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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