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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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返还货款418176元及利息(利息以以41817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1.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