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粮油储备调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江门市区粮食总公司与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31日履行完毕;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将位于江门市的房屋交回给原告江门市粮油储备调剂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房屋使用费24573元给原告江门市粮油储备调剂有限公司,直至***、***实际将江门市的房屋交回给原告江门市粮油储备调剂有限公司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江门市粮油储备调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4793元,评估费14787元和9792元,由原告江门市粮油储备调剂有限公司负担14686元,由被告***、***负担14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门市粮油储备调剂有限公司、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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