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辽阳市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辽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有限公司
辽阳县胜宏汽车货物运输队
辽阳万通汽车运输队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辽阳万通汽车运输队车辆损失169,740.17元、施救费1130.00元、拖运费12,000.00元,合计:182,870.17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阳万通汽车运输队承担369.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承担197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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