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年息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自法院判决实际给付之日,以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1月12日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半收取4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