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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