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6%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2019年7月1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6%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1745元合计7545元,由被告***负担3980元、***负担3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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