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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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杭叉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11,422.04元(已抵扣保证金人民币76,560元); 二、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迟延罚金22,808.45元,以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罚金(以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88,271.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8,396.13元; 四、被告***对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9元,保全费人民币2,253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9,012元,由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人民币5,100元,由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