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下列财产:1.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5号】;2.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3号】;3.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0号】;4.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1号】;5.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4号】;6.位于汉台区铺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2号】;7.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5号】;8.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2号】;9.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4号】;10.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3号】;以上查封的财产价值以1808万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