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堂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下列财产:1.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5号】;2.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3号】;3.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0号】;4.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1号】;5.位于汉台区商业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4号】;6.位于汉台区铺的房产【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022号】;7.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5号】;8.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2号】;9.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4号】;10.位于汉台区【房产证号:陕(2019)汉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10603号】;以上查封的财产价值以1808万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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