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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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包括介绍费)人民币24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运输费2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运输费24500元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