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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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143.8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3143.8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