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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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溪富翔麟幕墙窗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富翔麟幕墙窗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本溪富翔麟幕墙窗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利息;从2018年8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的1.5倍即14.85%计算复利、逾期利息。); 三、被告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本溪富翔麟幕墙窗业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永宁小区2-4-601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本溪富翔麟幕墙窗业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本溪富翔麟幕墙窗业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