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机修厂 本溪鑫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机修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本溪鑫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0753.2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本院支持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75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元(原告本溪鑫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0元,由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机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