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发布于:2021-07-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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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再审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2020)冀0208民申3号

原审原告陈庆宏诉原审被告李海龙、王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冀0208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海龙、王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庆宏油款191000元及违约金57300元,合计2483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王淑青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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