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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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山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再审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2020)冀0208民申3号 原审原告陈庆宏诉原审被告李海龙、王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冀0208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海龙、王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庆宏油款191000元及违约金57300元,合计2483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王淑青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