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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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鲁1702执356号 本院于2021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运输集团旅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和鹏、石家庄燕赵旅游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家庄燕赵旅游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视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承办人:王保勤 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