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龙淼门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龙淼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止,从2020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2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被告邯郸市龙淼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