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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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潜江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1786030.84元及利息(以746601.54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636063.05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1399208.49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662074.95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724747.4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9830.59元,由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4743.96元,由潜江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508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830.59元,由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94032.69元,由潜江市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79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