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艾格玛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香河县鑫隆升金属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香河县鑫隆升金属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艾格玛新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10684.5元,并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6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