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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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卓越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公园分公司 新疆卓越假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卓越假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42840.1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新疆卓越假期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52588.91元,判决给付标的42840.11元,占争议标的的81.46%。案件受理费1114.72元,本院减半收取557.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卓越假期公司负担81.46%即454.03元,由原告***负担18.54%即10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