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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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的2018年10字第319号《抵押典当合同》及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2018典补字第319号《抵押典当补充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当金89774.84元及利息、综合服务费和违约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和违约金合共以89774.84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江门市麒麟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就上项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开平市×××××××××××××××××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8.92元,减半收取1244.4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