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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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281589.04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但以年利率15.4%为限,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4元,减半收取8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6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