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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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国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尤佳竹木科技有限公司 泗阳县瑞清包装材料厂 江苏轩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国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8.1345%计算;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20175%计算); 二、被告江苏尤佳竹木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瑞清包装材料厂、***、***、***、江苏轩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尤佳竹木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瑞清包装材料厂、***、***、***、江苏轩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国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1820元,减半收取15910元,由被告江苏国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尤佳竹木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瑞清包装材料厂、***、***、***、江苏轩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2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