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611844.91元及利息(利息以3611844.91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11元,鉴定费109978元,测绘费10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189元,由原告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291元,被告宿迁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