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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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截止2020年8月29日的利息(含复利)158742.74元,本息合计4658742.74元,2020年8月30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0.00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兰州市永登县××镇××街无号1层001号(兰房权证(永登县)字第6××6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县支行律师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70元,减半收取220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