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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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新乡市华源护神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帝凡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乡市华源护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4299996元及利息4347.22元、罚息14893.82元、复利16.46元(2020年12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新乡帝凡达服饰有限公司、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乡帝凡达服饰有限公司、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市华源护神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6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乡市华源护神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帝凡达服饰有限公司、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