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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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冠泉经贸有限公司 汕头市旺通经贸有限公司 汕头市岱隆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冠泉经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汕头市岱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2019年12月10日止;以693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9年12月11日起计至2020年1月22日止;以678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000元,由原告***负担7017元,被告***、***、汕头市冠泉经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汕头市岱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59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