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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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亿通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开原市中心医院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500.00元、精神抚慰金12000.00元、、护理费13284.80元、误工费1896.20元、财产损失25.60元,合计28706.6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医药费33445.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00元、二次手术费8230.00元、残疾赔偿金156836.40元、误工费13610.24元,合计216722.12元的70%,即151705.48元,扣除免赔的10%还应赔偿136534.93元; 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赔偿***经济损失80187.19元; 四、铁岭市亿通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5元,由被告***负担3532元、被告***负担1513元;鉴定费1800由被告***负担1260元、被告***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