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 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永城市金鼎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城市金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借款本金3528513.04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责任后,各自有权在己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永城市金鼎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永城市金鼎食品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100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