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33,933.98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8,000元,且原告的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扣除被告***应当承担的费用后,应当将其垫付的7,422.76元【门诊费及医疗费4,390.3元(1,390.3元+3,000元)、护理费2,182.46元(17天×128.38元/天)、伙食费850元(17天×50元/天)】予以返还。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汇)至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