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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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庆市安太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陆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810.19元支付给原告肇庆市安太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肇庆市安太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陆剑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