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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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吉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租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