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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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威尔尼斯健身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桂林市威尔尼斯健身有限公司之间的《私教协议》; 二、被告桂林市威尔尼斯健身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私教课预付款6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桂林市威尔尼斯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