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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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烟草公司罗平分公司 曲靖市寥廓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大理博云塑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曲靖市寥廓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本诉原告大理博云塑料有限公司地膜款人民币723387.66元。 二、反诉被告大理博云塑料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2200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大理博云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曲靖市寥廓鑫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诉案件受理费12903元,由曲靖市寥廓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0253元,大理博云塑料有限公司承担26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593元,由大理博云塑料有限公司承担670元,曲靖市寥廓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19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