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洼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洼分公司2017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03.30元及违约金(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物业费的违约金以901.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物业费的违约金以901.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期间物业费的违约金,以901.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