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 二、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8)辽079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维持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8)辽079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审被上诉人***工程款1558132.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及二审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37元,二审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8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二审被上诉人***负担4475元,应予退还178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7元,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二审被上诉人***负担4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862元,应予退还4475元。本案鉴定费用40000元,由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各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