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辽河油田燃气有限公司524386.9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452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