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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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161312.57元,利息5582.82元,合计166895.39元(此款计算至2021年6月10日止),并支付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阜蒙县不动产权第××号]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9.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