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91224.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截止2017年9月1日前预付款利息为45257元,其余以5791224.9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7467元,由原告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00元,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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