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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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殷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21年1月27日的借款本金553774.71元、利息1615.19元、罚息9529.64元、复息27.8元; 二、被告***、殷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1年1月28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息(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553774.71元为基数,复息以应还未还的利息1615.19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7.37%再上浮50%按日计收罚息、复息,罚息、复息利随本清,利率调整方式为次年对应日调整); 三、被告***、殷婷婷如逾期未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对被告殷婷婷提供的抵押物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49.47元,减半收取4724元,由被告***、殷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