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普荣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瑞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腾瑞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普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46869.92元及利息(利息以446869.92元为基数,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01.48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11021.48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