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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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弘洋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 玉溪市汇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玉溪市汇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的合同期内欠付利息及复利984375.06元、罚息2094300元、逾期后的复利196158.3元,自2019年5月22日起的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复利以949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1.7‰,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玉溪市汇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对编号为***30120000006《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物清单载明的定期存单1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云南弘洋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完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云南弘洋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玉溪市汇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74元,由被告玉溪市汇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云南弘洋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玉溪市汇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完后,有权向被告玉溪市汇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