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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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关于租赁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313铺的《xx(xx大厦亚太商城)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24日起至上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之日止的租金(按以下租金标准的1/2计,其中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每月353.10元,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每月381.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85元,由原告***负担342.50元,被告广州市景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2.50元。反诉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